深圳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新政 要求开设银行专户收取租金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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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规定,深圳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少有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通知》指出,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发布。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当在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通知》要求,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实施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交易,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承租人书面告知有关资金监管、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深圳市住房建设部门将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被监管的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管资金可以用于退还承租人押金、预付租金等: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依法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主张单方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
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付租金。《通知》还规范了住房租金贷款,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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