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构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暂停适用金融机构监管模式

汕头资讯助手1 2022-11-14 2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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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是:1)房地产开发预售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2)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

为响应住建部要求统一构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征求意见,对此前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中实行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相关条款暂停适用。

11月14日,澎湃新闻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了《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草案》显示,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暂时停止适用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法规有关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法规有关规定。

翻阅《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是:1)房地产开发预售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2)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3)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向转让人划款。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向转让人划款。

对于暂停的必要性,《草案》起草说明显示,就全国而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分为行政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两种模式。行政监管要求政府与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由政府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广州、武汉等城市采用此模式。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由商业银行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流程监督,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曾采用该模式。

2022年1月26日,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简称《意见》),明确全国统一实行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

《草案》起草说明显示,深圳市于1993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简称《转让条例》),确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目前,深圳市司法局正会同市住房建设局修订《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简称《监管办法》),并按照《意见》要求,构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但此举措与《转让条例》实行的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不一致,为依法依规推进预售款监管模式改革、确保依法行政,需对《转让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或者暂停适用。考虑到修订历时较久,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暂停适用《转让条例》有关规定,待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运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转让条例》的修订工作。

按照《草案》起草说明,在暂时停止适用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意见》和修订后的《监管办法》执行。同时,考虑到市住房建设局正同步启动的《转让条例》修订工作已列为2022年度政府立法计划预备类项目,为给修订工作预留充足时间,拟将暂时停止适用的期限规定为自《决定》施行之日起三年。

文章转载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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