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人,注意了,这类情况不得不得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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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平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关于修改〈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省、市、区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修改,删去“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的”,改为“正在金平区、龙湖区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请区级公租房。”
保障对象
金平区公租房保障对象有两类,一是金平区新就业的无房职工,二是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申请承租区级公租房的标准及准入条件包括:一,金平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具有金平区户籍;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
3、本人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其家庭成员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符合我区当年度公布的保障对象居住面积要求;
4、家庭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户籍不属金平区的外来务工人员;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
4、家庭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有效期5年。全文如下:
信息来源: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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