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调整购房准入条件 非沪籍社保满一年可在临港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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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0月28日消息 10月27日,“上海临港”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按照区域发展和产业导向,经新片区管委会认定,同时符合以下单位条件之一、个人条件之一以及工作年限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才,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在新片区限购1套住房,同时购房资格由居民家庭调整为个人。
具体来看,单位条件包括:符合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新片区的企业;新片区重点支持引进或为新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个人条件包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且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近一年内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居住证积分核定满120分。
同时,工作年限条件为在新片区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
此外,优先选房购房准入条件包括:符合购房条件、在新片区稳定就业且稳定居住的常住人口,可在新片区优先选房购房。在清单内单位工作,符合个人条件之一,同时符合工作年限条件,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具有新片区购房资格的人才。在清单内单位工作,同时符合工作年限条件,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具有本市购房资格的常住人口。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统一认购,以“人才优先,兼顾无房”为原则分批摇号选房。
在转让限制方面规定,适用定向优化人才购房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才,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已满1年的,所购新建商品住房自合同网签备案满7年后可转让;满2年的,6年后可转让;满3年未满5年的,5年后可转让。适用优先选房购房政策的人才及常住人口,所购新建商品住房自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可转让。同时适用定向优化人才购房政策和优先选房购房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才,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转让限制以高年限为准。
文章转载自: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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