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网签备案价不接受政府指导意见的项目暂不发预售证

汕头资讯助手1 2021-06-22 09: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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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6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企业合理确定网签备案价格,对不接受政府指导意见的项目,将暂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及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同时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一房一价”,不得以“捆绑销售”、“双合同”或者附加条件、抵扣房价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收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全文如下: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辖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 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等调控政策要求,为确保天河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从实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网签备案价格,并在网签备案前1个月将销售方案报送区住建部门。对不接受政府指导意见的项目,将暂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及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行为。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一房一价”, 按照政府价格备案要求销售商品房,不得以“捆绑销售”、“双合同”或者附加条件、抵扣房价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收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三、严格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

各中介机构要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法律政策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专业知识咨询,但不得妄测房价趋势和烘托紧张气氛,并告知交易风险;不得配合或协助业主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方式挂牌, 不得配合或协助业主频繁调整已挂牌的房产出售价格。

我区将对网签价格异动较大的区域或楼盘,列为重点监督范围,重点跟踪可疑的交易行为、当事人及中介机构,倒查购房资金来源和流转,对涉嫌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偷税漏税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住宅土地储备' 供应以及供后监管。

我区将加快住宅用地收储进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后备资源, 落实住宅用地分类调控要求,有序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全面提高 市场信息透明度,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期开工、竣工。

我区将严厉打击捂地囤地、捂盘惜售行为,对已供地未开工、达到形象进度不办理预售、取得预售不进行销售的项目,开展联合督导、约谈;支持项目按流程依法加快审批,切实保障我区住宅项目如期上市供应。

五、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我区将按照“1+1+N”政策文件要求,在城市更新全过程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采取并联审批、串并结合以及承诺制 等方式,视情况采取“事项容缺受理,要件容缺审核,事后补充完善”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服 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较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通过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建设监管等业务“就地办理” “就地服务” “现场辅导”等形式,提升审批、监管和服务水平,加快城市更新项目审批进度,为项目顺利开工创造条件。

六、加快政策性住房建设供应。

我区将在筹建政策性住房的政策措施等方面积极探索,引导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利用集 体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产业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筹集政策性住房。

七、鼓励规范长租公寓发展。

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州市发展 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等政策,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 持有部分房源,用作租赁住房向市场提供;支持各房地产开发企 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 模式,建设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我区将严厉打击住房租赁企业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套取信贷资金、诱导强迫承租人使用租金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轻资产型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力度,促进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八、强化行业治理。

我区将指导、协助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标准,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对不规范经营行为公开曝光、通报,对在售和即将预售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群众投诉较为集中的二手住宅楼盘周边中介机构开展约谈,进行政策宣贯及风险警示。

九、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

我区已成立天河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专班,组建天河区房地产市场联合整治小组,采取限期整改、约谈、失信惩戒、取消从业资格、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强对辖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正当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包括但不限于无证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虚假广告,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套取“经营贷”和“消费贷”支付购房款项,以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等其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来源:中国网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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