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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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文件要求及市政府批示精神,日前,市医保局印发有关通知,明确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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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的费款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
缓缴期限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缴费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阶段性缓缴医保费实施范围
PS
哪些企业符合缓缴的条件呢?
属于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正常申报后由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缓缴所属期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缴款期限。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需要注意的是
1、缓缴期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2、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费款。用人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3、缓缴期间,不影响正常医保待遇。
生育保险同步缓缴!
待遇不影响!
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和单位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参保人正常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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