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底薪”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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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是你们把我‘骗’进来的,现在我才发现根本不是你们讲的那样,两个月我都白干了,怎么说也该给我底薪啊!”“怎么能说‘骗’呢,合同是你自己签的,自己赚不到钱,能怪公司吗?”王经理的回答,让小李不知该如何回应。
两个月前,刚从职业院校毕业的小李来这家服装公司应聘销售员。当时,公司表示,可以录用他并签订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转正后基本工资3000元,试用期期间没有基本工资,但公司承诺,会给很高的销售提成。
没有基本工资这个条款,让小李有些犹豫。但当时负责招聘的人力资源部王经理却告诉他,公司的产品销量广、客户评价高,试用期销售人员的提成,基本上都比行政岗位的正式员工的工资还要高。小李觉得自己应该也没有问题,于是便签下了合同。
但是,小李努力工作了两个月,因为不熟悉渠道和客户,一笔订单都没谈成。于是,两个月来小李一分钱也没拿到,他这才觉得有些不对劲。这样的公司小李不想待下去了,但也不想就这么走了,于是他在提出辞职的同时,也向王经理提出要补发这两个月的基本工资。王经理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了小李的要求。
小李越想越气,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自己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就真的白干两个月吗?了解他的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他,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没有基本工资,是违法的,相关条款无效。小李虽然处在试用期,但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必须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向其支付工资。
《较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较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较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小李与公司关于试用期无基本工资的劳动合同条款违反了《较低工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且免除了公司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小李的权利,所以,该条款当属无效。
最后,经过监察员上门执法,小李按照转正后工资的80%拿到了自己的试用期工资。
来源:汕头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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