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这10市将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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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筹建方式、用地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线门槛。那么,《意见》里都有哪些重要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明确对象标准
《意见》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明确发展重点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科学布局房源,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图源|网络
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用地政策,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力度。要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焕发老城区新活力。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意见》同时也明确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明确了对相关租赁经营企业的税收优惠,自2021年10月1日起,相关住房租赁企业将享受到特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缴纳增值和减免征收房产税等优惠。
支持市场主体参与
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国有租赁企业,适当放宽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对国有企业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租期可放宽到10年,资产出租底价可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制定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评定标准,建立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库并定期更新。对入库企业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
重点挖掘存量土地和房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鼓励和支持省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各地级以上市要出台具体的工作指引及激励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可把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立租金定价与监控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
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
《意见》还指出,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此外,“十四五”期间,广东计划筹集建设129.7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今年起已经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三年专项行动,截至10月底,广东全省已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8.56万套(间),完成2021年度目标任务占比为83.5%,惠及群众超过50万人。
延伸阅读
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有何区别?
据南方日报采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壮狮内容,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性质不同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普惠性公共服务,而公租房是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政策引导市场补充供给,而公租房是由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
二,面向对象以及门槛不同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线门槛;公租房面向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一般设有收入线门槛。
三,实施区域侧重点不同
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重点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产业园区等配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而公租房是各地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四,房源筹集方式不同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保障,主要有5种筹集建设模式;公租房主要由政府负责提供实物房源和货币补贴。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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